商标权人的义务有哪些
商标注册后,商标权人对该注册商标享有法定的权利,与此同时,商标权人也要承担法律规定的相应义务,发挥商标的正面作用,维护商标秩序。根据《商标法》规定,商标权人对注册商标的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使用义务
商标注册的目的是使用,而不仅仅是独占,商标注册后商标权人应使用注册商标-----已经实际命名并使用的商标才能注册,或者商标在核准注册后一定期限内必须使用,否则将丧失商标权。依照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经核准注册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任何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通称“撤三”)。对于使用的方式商标法并没有严格的限制,将商标直接使用于商品上、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以及有关的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使用在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中都属于对注册商标的使用。注册商标在使用过程中应当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标明注册标记®。
(二)保证质量义务
经过注册得到法律上认可的商标,质量上也应该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保障性,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因此,商标权人和商标的使用者负有保证其生产经营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义务,商标权人不得生产劣质不合格产品,不得欺诈消费者。商标权人在将自己的商标许可使用或者转让出去时也应当尽到这项义务,对被许可人或受让人的商品质量进行监督,即应当谨慎选择许可使用或者转让的对象,并随时对使用其注册商标的产品或服务的质量实施监督。
(三)许可与转让中的义务
商标专用权人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应当与被许可人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应当报商标局备案,商标专用权人作为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应当与受让人签订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在商标许可法律关系中,许可人对商标仍享有所有权,因此,需要对商标的质量及使用行为负责,不得放任被许可人从事不法行为,欺骗消费者,造成社会危害。